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1.發票只限于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提拆本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只能按照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使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發票的使用范圍。
3.發票只準在購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按規定可到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
4.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可以免予逐筆填開發票,但應逐日記帳。
5.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填開發票應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兩種文字。
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者折價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專用發票,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應執行下列規定:
6.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福利用品)、化妝品等消費品,生產、經營機電、機車、汽車、輪船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7.一般納稅人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一般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采用匯總方式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附有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銷貨清單。
9.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整套保存,并重新填開退貨后或銷售折讓后所需的專用發票。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10.凡具備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以及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及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有關專用發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填開使用。
(三)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規定;
1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縣(市)稅務機關批準后,所在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許可證;持《許可證》、供貨合同、進貨憑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審核無誤后,才能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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